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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孩子受伤谁负责

陈** 陕西-安康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19 06:34:26 440人阅读

离婚后的孩子受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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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受伤的责任承担需结合具体场景确定,核心在于明确孩子受伤时的实际监护主体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致伤原因是否涉及第三方侵权。

1.孩子在直接抚养方监护期间受伤的情况。直接抚养方对孩子负有法定监护义务,若因监管疏忽等过错导致孩子受伤,比如未及时排除孩子身边的安全隐患致其受伤,直接抚养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2.孩子在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期间受伤的情况。探视期间非直接抚养方临时履行监护职责,若因自身过错造成孩子受伤,比如未妥善看护孩子使其发生意外,应由该探视方承担责任。

3.孩子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受伤的情况。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孩子在学校被其他孩子打伤,由打人孩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5-12-19 13: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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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孩子在直接抚养方照顾期间受伤,若直接抚养方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因疏忽让孩子处于危险环境致伤,直接抚养方应承担责任。

(2)孩子在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期间受伤,探视方在探视期间负有监管义务,若因过错导致孩子受伤,由探视方承担责任。

(3)孩子受伤由第三人造成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孩子在学校被其他孩子打伤,打人孩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提醒:
无论直接抚养方还是探视方,照顾孩子时均需尽到监管义务,避免因疏忽导致孩子受伤;孩子若因第三人受伤,应及时保留证据并主张权利,具体责任划分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9 11:3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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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在直接抚养方照顾期间受伤,若直接抚养方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比如因疏忽让孩子处于危险环境导致受伤,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孩子在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期间受伤,探视方负有临时监管义务,若因探视方过错导致受伤,由探视方承担责任。

(三)孩子受伤由第三人造成时,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由打人者的监护人赔偿;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5-12-19 10:1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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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在直接抚养方照料期间受伤,若直接抚养方存在照看疏忽,比如放任孩子接触危险物品未加阻止,需承担相应责任。

孩子在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期间受伤时,探视方负有临时监管义务,若因探视方过错导致孩子受伤,由探视方承担责任。

孩子因他人行为受伤的,由实施伤害者的监护人赔偿;若学校等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比如未及时制止冲突,也需承担补充责任。

2025-12-19 08:3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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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孩子受伤的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由直接监管孩子的一方或致伤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孩子受伤的责任承担分三种情形。一是孩子在直接抚养方照顾期间受伤,若直接抚养方存在监管不力等过错,如疏忽让孩子处于危险环境导致受伤,需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孩子在另一方探视期间受伤,探视方在此期间负有监管义务,若因过错导致孩子受伤,应由探视方承担责任。三是孩子受伤由第三人造成时,依据侵权责任编,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孩子在学校等教育机构被他人打伤,致伤方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离婚后孩子受伤责任划分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具体责任承担方式。

2025-12-19 06:56:34 回复

对于工人受伤谁负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由建筑工人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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