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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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支付代通知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如果试用期内决定终止当事人的雇佣关系,则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在有明确的岗位和薪酬对应标准的,当公司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对其进行调岗,并能根据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适当降薪。但是降职降薪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则就不合法。

若用人单位欲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三条件:员工确实不胜任工作;公司为其提供了再培训或调岗机会;即使如此,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或新岗位表现不佳。且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界定员工不胜任需明确标准,如:未按时完成工作并违反部门规章;业绩不达标;客户三次以上投诉其服务;实际操作中出现失误或疏忽,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效应等。这些情况下,员工应被认定为不胜任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