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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官司胜诉后收不到款咋办

张* 湖北-随州 判决执行咨询 2026.01.06 14:19:21 466人阅读

经济官司胜诉后收不到款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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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若对方仍未支付款项,可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等措施,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若对方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还可通过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通过媒体公布相关信息等方式,督促其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026-01-06 20:3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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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胜诉后,若对方超过判决书规定的付款期限仍未支付款项,可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查询、冻结、划拨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对方名下的财产,以帮助胜诉方拿回应得款项。

若对方有能力履行却故意拒绝执行判决,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还可通过限制对方出境、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促使对方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2026-01-06 20:1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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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经济官司胜诉后未收到款项,可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还可通过多种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法律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解决胜诉后未收款问题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一,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方仍未付款的,可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二,法院执行措施。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三,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若对方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四,其他督促措施。还可通过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通过媒体公布相关情况等措施,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如果在申请强制执行或处理后续问题时遇到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2026-01-06 19:1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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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官司胜诉后未收到款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采取有效措施追讨,核心是申请强制执行并结合其他手段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

1.申请强制执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可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会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方式,强制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2.追究刑事责任。若对方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判决内容,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部门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采取辅助措施。还可通过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良信息、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情况等方式,对对方形成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2026-01-06 17:5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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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若对方仍未支付款项,可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时,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3)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等措施。

(4)若对方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5)此外,还可通过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通过媒体公布相关信息等措施,促使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提醒:
申请强制执行需注意法定时效,若发现对方存在隐匿财产的线索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不同案件的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建议根据具体案情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6-01-06 16:09:44 回复

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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