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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执行代通金法律规定

时间:2025.10.0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257人
律师解析:
1.代通金指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若出现以下情况,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就解约,要付代通金:
劳动者病愈或非工伤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和新安排工作;
劳动者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
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大变,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不成。
3.符合条件却未提前通知,单位必须付代通金,否则劳动者可仲裁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任职。其因病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公司也未给他另行安排合适工作。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朱,便直接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代通金。小朱认为公司此举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代通金,公司则认为无需支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支付代通金。本案中小朱符合该情形,公司未提前书面通知且未支付代通金,违反法律规定。
2、若符合法定情形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必须执行代通金规定,否则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权。因此,小朱有权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要求公司支付代通金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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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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