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责任承担主体分以下情况:
劳动关系中,工人受雇于单位,工作时因工作原因摔伤属
工伤,单位要担责,需为其
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保险待遇。
劳务关系里,个人间形成劳务,工人干活摔伤,双方按过错担责。
若雇主过错,如环境有隐患,要
赔偿;
若工人过错,如违规操作,也需自担部分。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致第三人或自己损害,定作人一般不担责,但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应担责。
案情回顾:小许雇小胡干活,小胡又找来小丽一起工作。工作时小丽不慎摔伤。小许认为自己只是雇了小胡,与小丽无直接关系,不应担责;小胡觉得自己只是帮忙叫人,不应承担责任;小丽则要求小许和小胡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
案情分析:1、判断小许与小胡、小丽之间的关系性质对责任承担至关重要。若存在劳动关系,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
赔偿责任并申请
工伤认定支付待遇,但本案并非典型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关系,这种情况不适用。
2、若认定为劳务关系,小许作为雇主,若其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过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丽若自身存在违规操作等过错,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小胡若只是帮忙找人,无其他过错,一般无需担责。
3、若属于承揽关系,通常定作人小许不承担
侵权责任,但如果小许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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