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配偶每月为职工本人
工资的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每月增加10%。
不过,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职工事故伤害或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
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算;
低于60%的,按60%算。
3.若领取
抚恤金人员有劳动能力、就业、参军、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将停止享受待遇。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名职工,在工作中不幸因工伤死亡。小许的配偶是小丽,还有父母和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小许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小许的父母认为应按小许实际工资为基数计算抚恤金,而
社保部门主张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同时,小许的孩子年满18周岁后参加了工作,社保部门停止发放其抚恤金,孩子对此表示不满。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所以社保部门按此标准计算抚恤金是合理的,小许父母要求按实际工资计算不符合规定。
2、领取抚恤金人员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就业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小许孩子年满18周岁参加工作,社保部门停止发放其抚恤金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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