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骨折
评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
2.一级至四级属于严重骨折,伴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影响生活自理,像脊柱骨折后截瘫且肌力≤2级。
3.五级至六级骨折对肢体功能影响明显,如一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全失。
4.七级至十级较轻,十级是骨折愈合后无或轻度功能障碍,九级是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
5.评残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结合医疗资料和身体检查综合评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不幸遭遇工伤导致骨折。治疗结束后,公司认为小朱的骨折较轻,应评定为
十级伤残。但小朱觉得自己的肢体功能受到了较明显影响,认为至少应评定为
六级伤残。双方就
伤残等级评定产生了争议,于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案情分析:1、工伤骨折评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将工伤骨折评残分为一级至十级,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骨折及功能影响情况。一级至四级多为严重骨折伴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等;五级至六级骨折对肢体功能有较明显影响;七级至十级相对较轻。
2、评残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工伤职工的医疗资料、身体检查等进行综合评定。小朱与公司的争议应依据该委员会的最终评定结果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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