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职工因第三人
致伤,
社保部门以已对第三人
民事诉讼或获
赔偿为由,作出不受理
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法院不支持。
2.职工因
交通肇事逃逸受伤,
符合条件可认定
工伤,能享
工伤保险待遇,如
医疗费、康复费等;
造成
伤残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若交通事故已赔偿部分费用,工伤保险不再支付对应待遇;
赔偿低于工伤补助的,基金补差额。
案情回顾:小朱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肇事司机逃逸。小朱所在单位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行政部门以小朱未对第三人(肇事司机)
提起民事诉讼且未获得
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小朱不服,认为自己符合
工伤认定条件,遂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以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所以该行政部门的决定不符合规定。
2、小朱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便
肇事逃逸,仍可认定为工伤。被认定工伤后,小朱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若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部分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
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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