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
工资或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八成,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最低工资标准。
要是用人单位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未达标准,得先补足差额,也就是要给劳动者支付低于法定标准部分的工资。
而且,用人单位还可能被要求加付
赔偿金。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若
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要按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另外,试用期工资不达标引发
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要负担
仲裁或
诉讼费用,还得投入人力、物力处理
纠纷,这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损害声誉。
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守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
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
入职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000元。
试用期结束后,小朱了解到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4000元,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3200元。小朱认为公司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公司支付给小朱的试用期工资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应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向小朱支付低于法定标准部分的工资差额。
2、若小朱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差额部分,公司逾期不支付的,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小朱加付赔偿金。此外,因该争议引发
劳动纠纷,公司还可能需承担仲裁或诉讼费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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