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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能不能因不胜任工作辞退员工

时间:2026.10.2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50人
律师解析:
试用期用人单位能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辞退员工,但要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单位若能证明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不胜任工作”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不过单位得承担举证责任。
单位要有合法、明确且向劳动者公示过的录用条件,比如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等。以销售岗位为例,可规定试用期内需完成一定额度销售业绩。同时,得有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未达录用条件,像绩效考核结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记录等。
程序上,单位要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若单位不能满足条件和程序,随意以不胜任工作辞退员工,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情回顾:

小许应聘到一家公司,签订了包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以小许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小许认为自己工作努力,公司辞退不合理。公司无法提供明确公示过的录用条件,也拿不出客观证据证明小许未达录用条件,且辞退时未向小许说明合理理由。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不胜任工作”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但用人单位需举证。该公司没有合法、明确且公示过的录用条件,也无客观证据证明小许不胜任,不满足举证要求。
2、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决定并说明理由,该公司未向小许说明合理理由,不符合法定程序,其辞退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许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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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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