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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时自杀,单位有无责任

时间:2026.10.2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959人
律师解析:
员工在职时自杀,单位是否担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通常情况下,如果单位没过错,员工自杀是个人行为,单位一般不用担责。毕竟自杀是员工自主选择结束生命,不是单位直接造成的。
不过,有些情形下单位可能要担责。要是单位有侵权行为,像长期辱骂、恶意排挤员工,给员工造成精神侵害,让员工精神压力过大自杀,单位就构成侵权,要担侵权责任。还有,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安排员工过度加班,使员工身心疲惫、精神崩溃后自杀,单位也可能要负责。另外,员工在工作场所自杀,单位没及时发现和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单位要在扩大的损害范围内担责。
判断单位是否担责,得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看单位有无过错。要是因此产生纠纷,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以先和单位协商,也能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还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去法院诉讼。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单位员工,在工作期间自杀身亡。小许家属认为单位应承担责任,称单位长期安排小许过度加班,使其身心疲惫、精神崩溃才导致自杀。但单位表示自身无过错,加班是经员工同意且支付了加班费,小许自杀是个人行为,单位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若单位不存在过错,员工自杀属于个人行为,单位通常无需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单位存在安排员工过度加班这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若该行为导致小许身心疲惫、精神崩溃而自杀,单位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2、若员工自杀发生在工作场所,还需看单位是否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救助措施,若未做到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单位在扩大的损害范围内可能需承担责任。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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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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