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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实习时工龄是否计发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6.10.2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885人
律师解析:
应届生实习时,计发工龄和涉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要看实习性质。
对于勤工助学性质的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没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计发工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勤工助学实习,是学生为锻炼实践能力、获取报酬而参与的活动,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
要是应届生和实习单位签了实习协议,且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也就是主体适格、单位规章制度适用于实习学生、学生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实习生的工作时间会算进工龄里。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像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实习生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应届生,在某单位实习。实习结束后,小朱认为自己应计发工龄,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则认为小朱是勤工助学性质实习,不应计发工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是否计发工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需根据实习性质。若像单位主张的是勤工助学性质实习,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计发工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因为勤工助学实习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
2、若如小朱主张的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主体适格、单位规章制度适用于小朱、小朱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小朱工作时间会计入工龄,符合法定情形时,小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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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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