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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录用被裁员工可要求退回补偿金吗

时间:2026.10.2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026人
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再次录用被裁员工,不能要求员工退回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的补偿。用人单位因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且支付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再次录用被裁员工时,双方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这个新的劳动关系和之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相互独立,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能因为重新录用员工,就否定之前支付经济补偿的合法性,也没有法定情形能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员工退回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不过,若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使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非用人单位真实意愿,或者用人单位和员工达成退回补偿金的一致协议,用人单位或许可以要求退回,但要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案情回顾:

小何所在公司因经营问题进行裁员,小何被裁,公司依据规定向小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之后公司业务好转,又重新录用了小何。此时,公司要求小何退回之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小何认为该补偿金不应退回,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公司因裁员与小何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此后公司重新录用小何,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新关系与之前支付补偿金的行为相互独立,无必然因果联系。
2、在本案中,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补偿金支付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特殊情形,且双方未就退回补偿金达成一致协议,公司无权要求小何退回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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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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