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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工伤病假,单位要承担什么费用

时间:2026.10.18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109人
律师解析:
职工非工伤请病假,单位要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先说病假工资。单位得给请病假的职工发工资,具体标准各地不一样,但一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样规定能保障职工病假时的基本生活,也兼顾到单位的用人成本。
再说社保费用。职工请病假期间,单位要依法为其正常缴纳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样能保证职工病假期间社保待遇不中断,以后可正常享受社保权益。
最后说说经济补偿。如果职工按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没法从事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得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就给半个月工资。
总结一下,职工非工伤病假期间,单位主要负责支付病假工资、缴纳社保费,某些特定情况下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系某单位职工,因非工伤向单位申请病假。病假期间,单位以小朱未提供劳动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和缴纳社保费用。小朱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他也无法胜任,单位欲解除劳动合同却不打算支付经济补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应支付职工病假工资,虽具体标准各地不同,但通常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所以该单位以小朱未提供劳动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不合法。
2、在职工病假期间,单位需按法律规定为职工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此单位拒绝缴纳社保费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该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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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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