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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定情形下会有N+1赔偿

时间:2026.10.09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862人
律师解析:
“N+1赔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方式。按劳动者工作年限(N),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经济补偿,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作代通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法定情形。
第一种,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合同。
第二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单位满足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条件,就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种,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也没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单位解除合同同样要遵循上述程序。
要注意,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劳动者可对照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单位也应依法操作,避免劳动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工作多年。近期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与小朱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未能达成协议。公司决定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然而仅按小朱工作年限支付了经济补偿,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小朱对此不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2、本案中公司虽因客观情况变化与小朱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协议,但未按规定支付代通知金,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小朱有权要求公司支付“N+1”赔偿,其中月工资指小朱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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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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