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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地是否可做约定

时间:2026.10.05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1229人
律师解析:
劳动仲裁管辖地一般不能约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要是双方分别向这两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这是强制性规范,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里,劳动者处于弱势。要是允许自由约定管辖地,用人单位可能把管辖地定在对劳动者不利的地方,增加维权成本和难度。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不能靠双方约定来改变法定管辖规则,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确定管辖的仲裁委。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要先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向对应的仲裁委申请仲裁。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维权申请被正确受理,顺利解决劳动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A地。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B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小朱认为应由A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就管辖地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改变。
2、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为A地,公司约定由B地管辖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通过约定管辖地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所以应按照法律规定,由A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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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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