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分不同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致
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用
支付经济补偿。
要是用人单位降低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主动不续订,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
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
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这里月工资指劳动者在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算,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用人单位在
终止劳动合同时,要出具终止合同证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还要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遇到这类问题,劳动者要留意单位续订合同的条件,符合补偿条件可和单位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可
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回顾:小朱与公司的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提出续订合同。公司称维持原合同约定条件,小朱却认为公司实际上降低了工资待遇,不同意续订。
合同到期终止后,小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以维持原条件且小朱不同意续订为由拒绝。小朱遂与公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关键在于公司续订合同时是否降低约定条件。若公司确实降低条件,小朱不同意续订,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若公司维持或提高条件,小朱不同意续订,公司无需支付。
2、若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应按小朱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小朱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同时,公司要在终止合同时出具证明,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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