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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不足一个月就离职,要给劳动合同吗

时间:2026.09.2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72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此时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是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没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得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就算员工入职不到一个月就离职,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就得给劳动者一份。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者有权持有一份保障自身权益,像证明劳动关系、明确工资待遇等。
如果用人单位没和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不足一个月离职,虽然没超过法律规定的一个月签订期限,但从合规和避免法律风险考虑,用人单位还是要尽快和劳动者签书面合同并交付。要是没签,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总之,不管员工入职时间长短,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给劳动者一份。员工遇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给合同的情况,可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方式解决问题。

案情回顾:

小许入职一家公司,工作半个月后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虽与小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将其中一份交给小许。小许认为自己有权持有一份合同保障自身权益,而公司觉得小许入职时间短,没必要给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与小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将其中一份交给小许,因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小许有权持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即便小许入职不足一个月就离职,虽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个月签订期限,但从合规和避免潜在法律风险角度,公司也应将合同交付给小许。若未交付,小许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所以,无论入职时长,签订合同后都应给劳动者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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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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