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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期间诉讼时效该怎么计算

时间:2026.09.2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171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诉讼时效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作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通常,诉讼时效期间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开始当日不算,从下一日起算。要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天赶上法定节假日,像春节、国庆节这类假期,为让当事人能正常行使权利,避免因节假日无法主张权利,法律规定把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当作诉讼时效的最后一日。
举例来说,要是诉讼时效原本在某法定节假日当天到期,那诉讼时效就往后顺延到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不过,要是在节假日之前诉讼时效就已到期,就不能适用这个顺延规则。
另外,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积极主张权利,比如发催款函、提起诉讼等,会让诉讼时效中断。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大家要留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存在债务纠纷,小朱向小胡借款后未按时归还。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小胡得知诉讼时效为三年。三年期限的最后一天恰逢国庆节假期,小胡不确定诉讼时效是否会顺延。而小朱认为即使在假期,诉讼时效也应按时结束。小胡此前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小朱发送过催款函。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开始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本案中诉讼时效三年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为保障小胡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应顺延至国庆节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小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向小朱发送催款函,这一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小朱认为诉讼时效按时结束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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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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