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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N+1里那个1必须给么

时间:2026.09.16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004人
律师解析:
“N+1”里的“1”指代通知金,不是一定要支付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还是不能胜任;三是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要是用人单位符合这些情形,并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了劳动者,就不用支付代通知金。要是没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就得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像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N+1”的规定就不适用,也就不存在支付“1”的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工作,公司以小朱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欲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朱,便直接要求其离职,并只支付了“N”的经济补偿,未支付“1”的代通知金。小朱认为公司应支付代通知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此案例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小朱,所以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2、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N+1”规定。但本案是因小朱不能胜任工作,所以不属此情况,公司应按规定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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