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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方认定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6.09.16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254人
律师解析: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键是确定哪一方先主动表达解除合同意愿。
有书面材料时,认定相对容易。像邮件、信函、聊天记录等,若明确显示一方先提出解除意向,那该方就是提出方。比如一方发邮件说“我希望协商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这邮件就是有力证据
没有书面材料,可根据双方陈述及相关事实判断。协商中一方先口头提出,还有在场人员能证明,该方就是提出方。
行为表现也能辅助认定。一方主动停止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等与解除合同相关的行动,可作为其是提出方的参考。
认定提出方很重要。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所以,准确认定提出方,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十分关键。大家遇到这类情况,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工作。公司与小朱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小朱称是公司先提出解除意向,但无书面材料证明;公司则表示是小朱主动提出。小朱提出有同事能证明公司领导先口头提出解除合同,而公司指出小朱已开始办理工作交接,应是小朱主动提出。双方就谁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有书面材料时,可直接依据书面材料确定提出方,本案无书面材料,需从其他方面判断。小朱提出有同事能证明公司领导先口头提出,若同事证明属实,公司即为提出方。
2、公司指出小朱开始办理工作交接,这属于行为表现,可作为参考,但不能仅以此认定小朱是提出方。准确认定提出方意义重大,若公司是提出方,需向小朱支付经济补偿;若小朱是提出方,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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