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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务关系

时间:2026.07.1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465人
律师解析:
在日常工作中,不少人会遇到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关系的情况。下面这几种情况就较为常见。
非全日制用工,员工按小时拿工资,每天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这种情况下,双方能订口头协议,而且任一方都能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单位也不用给经济补偿
退休返聘人员也多是劳务关系。那些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了退休金的人,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他们和单位的权利义务主要靠劳务合同约定。
兼职人员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业余时间给其他单位干活,和兼职单位建立的就是劳务关系。因为他们和原单位有劳动关系,没办法再和兼职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还有短期项目或临时性工作,单位为完成特定项目或临时任务雇人干活,项目结束或任务完成,劳务关系就终止。
这里要提醒大家,签劳务合同一定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像工作内容、时间、报酬、违约责任等,避免产生纠纷。同时,得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要是判断错了,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退休后被某单位返聘,单位与小朱签订了劳务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朱因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与单位发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虽退休但付出了额外劳动应获加班工资,单位则称双方是劳务关系,合同未约定加班工资所以无需支付。此外,小许作为兼职人员在业余时间为另一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以小许本职工作可能影响兼职为由提前终止劳务关系,小许对此不满,认为单位终止无正当理由。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情况,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劳务合同约定。若合同未约定加班工资,单位无需支付,小朱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2、对于小许的情况,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是劳务关系,单位提前终止是否合法要看劳务合同约定。若合同未赋予单位随意提前终止的权利,小许可追究单位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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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法律顾问黄健律师 已认证
5.0分 执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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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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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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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律师,已执业6年,执业地区为江西南昌,认证执业律所是 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擅长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155818898,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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