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地标准,一般算二十年。六十岁以上每长一岁少算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算五年。
2.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地职工月平均
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
扶养人生活费:依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当地标准算。
未成年人算到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者算二十年,六十岁以上每长一岁少算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算五年。
4.其他费用:亲属办丧事的交通、住宿、
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具体
赔偿因地区和案件不同而有别。
案情回顾:小朱驾车与小胡的车辆发生严重碰撞,导致小胡不幸死亡。小胡
家属要求小朱进行赔偿,双方就
赔偿标准和金额产生争议。小胡家属认为应按照较高标准赔偿各项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而小朱则觉得部分赔偿项目金额过高,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若小胡为六十周岁以下,按二十年计算;若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若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算。此外,还需考虑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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