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工伤
赔偿里,没有“
误工费”的说法,对应的是
停工留薪期工资。
要是职工因为工作受了事故伤害,或者得了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得按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月给职工
发钱。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要是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经过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等工伤职工评定了
伤残等级,就不再发原来的待遇,而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要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还需要治疗,还能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这里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时,用平均
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就能算出日工资标准。大家遇到工伤赔偿问题,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时受伤,向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要求单位支付“误工费”。单位表示工伤赔偿中没有“误工费”,应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小朱不理解,认为“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不同概念,双方就赔偿项目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工伤赔偿中不存在“误工费”概念,与之对应的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通常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日工资标准用平均月工资除以21.75天得出。所以小朱要求“误工费”不合理,应按停工留薪期工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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