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计算
经济补偿金时,
加班费通常是要算进去的。
经济补偿是按
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的,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
月工资。这里说的月工资,指的是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算的,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还有奖金、津贴和补贴这些货币性收入都包含在内。
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干活得到的收入,属于
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所以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时,一般要把加班费算进去。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加班费,而且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规定,也不存在
欺诈、
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那就按照约定来。
所以,正常算经济补偿金时要把加班费算进去,但要是有合法有效的约定,就按约定来。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后,公司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小朱要求公司
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小朱认为应将自己的加班费算进去,而公司则认为不应算加班费。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计算,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劳动者应得工资算,包含加班费等货币性收入,所以一般情况下小朱的主张合理。
2、若公司与小朱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包括加班费,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那么公司主张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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