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搬迁致
合同履行地变更,员工补偿分情况。
若未对员工造成明显不利,员工应继续履约,无补偿。
2.若搬迁对员工生活、工作影响重大,致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不成而
解除合同,公司需支付补偿。
3.补偿按员工工作年限算,满一年付一个
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进行搬迁,新办公地点距离原地址较远。小朱认为新地址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每天通勤时间大幅增加。公司提出与小朱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但小朱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公司随后解除了与小朱的劳动合同。小朱要求公司给予
经济补偿,公司则认为搬迁未造成明显不利影响,不应支付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公司搬迁未对员工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员工应继续
履行合同,无补偿;若搬迁对员工生活、工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不成而解除的,公司需
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小朱因新办公地点通勤时间大幅增加,属于工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公司与小朱协商变更合同不成而解除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2、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应按照此标准向小朱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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