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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之前的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时间:2026.04.0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393人
律师解析:
1.公司成立前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能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员工为筹备付出劳动,按劳务关系处理。
2.公司成立且员工继续工作,从成立起认定劳动关系。
3.认定成立后劳动关系,可参照规定,用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作证据
4.若能证明筹备劳动为公司设立且被认可,员工权益应受保护,筹备阶段工作年限认定时可考虑。
案情回顾:

小朱参与一家公司的筹备工作,为公司的设立付出了大量劳动。公司筹备期间,未与小朱签订任何合同。公司成立后,小朱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朱与公司就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产生争议,公司认为筹备阶段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应认定劳动关系;而小朱则主张应将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内。

案情分析:

1、公司成立前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能直接认定劳动关系。但小朱为筹备公司付出劳动,此期间可按劳务关系处理。
2、公司最终成立且小朱继续在公司工作,从成立时起可认定二者存在劳动关系。认定成立后的劳动关系,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
3、小朱能证明筹备阶段的劳动是为公司设立,且公司成立后认可该劳动,从公平角度讲,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在筹备阶段的付出可在后续认定劳动关系时考虑工作年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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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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