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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情形下包工头是否该负连带责任

时间:2026.04.03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247人
律师解析:
1.工伤情形下,若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施工单位违法发包、转包工程给其,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担责。
2.实际中,劳动者可要求包工头和有主体资格的单位连带赔偿
3.包工头作为实际施工人,有现场管理指挥权,与劳动者是雇佣关系,依过错和受益情况也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的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小李。小李招用小胡从事承包业务,小胡在工作时不幸因工伤亡。小胡家属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认为包工头小李也应负责,然而小李以自己不是用工主体为由拒绝承担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施工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小李,施工单位应对小胡的工伤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尽管小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他作为实际施工人,对现场作业有管理和指挥权,与小胡存在雇佣关系。从其过错程度和受益情况来看,需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胡家属要求小李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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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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