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营养费依据
受害人伤残情况,参考
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若医疗机构在诊断证明等中给出加强营养建议和营养期时长,可作计算参考。
2.无明确意见时,司法实践结合伤残程度判断。
一般伤害未达
伤残等级,营养费酌
定金额低;构成伤残等级,会适当提高。
3.计算标准方面,有的法院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比例确定,也有按20-50元/天乘营养期天数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
意外事故中受伤,向
侵权人小李索赔营养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未明确给出加强营养的建议及营养期时长。小朱认为自己虽未达伤残等级,但受伤后身体虚弱需加强营养,要求小李按50元/天的标准支付60天的营养费。小李则认为小朱未达伤残,不应支付这么多营养费,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医疗机构未明确给出相关意见,需结合小朱的伤残程度判断。
2、小朱未达伤残等级,司法实践中这种一般伤害的营养费酌定金额通常较低。小朱要求按50元/天支付60天营养费,缺乏足够依据。法院可能会结合实际情况,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或较低的固定金额每日计算,确定合理的营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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