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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1个月被告知不合适咋维权

时间:2026.02.26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65人
律师解析:
1.试用期1个月被通知不合适,用人单位应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解除行为违法
2.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要求其说明解除理由并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3.协商不成,劳动者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4.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二倍,试用期经济补偿是半个月工资

案情回顾:

小朱入职一家公司,试用期为1个月。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突然告知小朱他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解除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公司此举不合理,要求公司说明解除理由并提供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但公司拒绝提供。小朱与公司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此案例中公司无法证明,其解除行为违法。
2、小朱与公司协商不成后,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他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介入调查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试用期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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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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