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不能事先对劳动
仲裁进行约定,事先约定劳动仲裁的条款无效,
劳动争议应按法定规则确定仲裁
管辖。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若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种法定管辖方式,能够保障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防止一方凭借优势地位,通过约定仲裁地给另一方维权设置障碍。
因此,事先对劳动仲裁进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条款不具有
法律效力。
如果遇到
劳动争议管辖方面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
入职某公司后,公司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劳动争议,需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朱与公司产生
劳动纠纷,小朱工作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同,小朱认为应按法定管辖,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而公司坚持按合同约定由公司所在地仲裁委管辖,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
约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该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
劳动仲裁管辖地的条款无效,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法定规则确定仲裁管辖,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避免一方利用优势地位通过约定仲裁地给另一方维权制造障碍。若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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