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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临时工可不可随时进行辞职

时间:2026.02.0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159人
律师解析:
1.明确“全日制临时工”的概念,临时工分为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随时终止用工,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不能随意辞职
3.若未按程序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可能需担责。
因此,要区分用工形式,依规处理辞职,保障权益并守法。

案情回顾:

小许应聘到一家单位工作,单位称他是“全日制临时工”。工作一段时间后,小许觉得工作不适合自己,想马上辞职。单位却告知他不能随时辞职,需按程序来。小许认为自己是临时工,应能随时离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全日制临时工”需明确其用工形式,一般临时工分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若是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则需提前三日通知。
2、小许若属于全日制用工却未按法定程序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区分用工形式,按相应规定处理辞职事宜,才能保障自身权益并遵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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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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