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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和转正合同合签是否可行

时间:2026.01.3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979人
律师解析:
从法律层面讲,试用期合同与转正合同合签具备可行性。
合同内容要明确划分试用期与转正后的条款,像工作岗位、地点、报酬等,清晰界定试用期工资及转正后工资调整办法。
试用期期限得符合法律规定,不同劳动合同期限对应不同试用期上限。
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与转正条件,合同条款清晰合法就能保障双方权益,合签可行,还能简化流程、明确权利义务

案情回顾:

小许与公司签订合同,将试用期合同与转正合同合签。合同中工作岗位、地点、报酬等条款未明确区分试用期与转正后情况,试用期期限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及转正条件。小许认为自身权益未得到保障,与公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合同内容应明确区分试用期与转正后的各项条款,本案中相关条款未明确区分,不利于保障双方权益。
2、试用期期限需符合法律规定,此合同试用期期限不符合规定,存在法律风险。
3、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及转正条件,能让双方清楚员工转正情况,本案中缺失该内容,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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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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