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
同工伤,“48小时”从
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算起。
2.“48小时”规定仅适用于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无效死亡情况。
3.其他符合规定的
工伤死亡情形,像工作时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死亡,无“48小时”限制,
符合条件就能认定为
工伤。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员工。一天上班期间,小朱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同事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上午9点。小朱经全力抢救,于49小时后不幸离世。小朱
家属认为应认定为工伤,公司则以超过“48小时”为由,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小朱虽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但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此视同工伤情形。
2、“48小时”的规定仅适用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本案并非其他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无“48小时”时间界定要求的工伤死亡情形,所以公司观点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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