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拖欠工资加付
赔偿金或拒不支付
员工工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于上述规定没有确定支付赔偿金的具体标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劳动部根据该规定,于1994年12月3日发布了《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