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根据《
合同法》四百二十四条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广告公司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同时,广告公司应该向您如实提供
购房信息,并应该对重点问题作出提示。????其次,当时退回优惠劵给广告公司时,他们有给您回执,上面说15个工作日内退回2万到您指定的卡上,上面有他们公司盖章。那么,这个视为对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和承诺,因此,您可以拿着这个单子跟开发商或者广告公司沟通,要求将两万元退还到您的卡上。????再次,看是否还有其他业主有同样的经历,可以联合起来一起主张权利。因此,建议您收集相关
证据,证明对方做出承诺,且广告公司应该对涉及合同的重要事宜作出必要提示,因此,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要求退还款项。????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