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劳动
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
律师认为,上述规定体现了一个原则: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
管辖权,但“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优先管辖权。上述案例二中刘某实际工作地在
沈阳,沈阳系其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因此,刘某完全有权选择向沈阳市相应的基层法院起诉,该法院不应拒绝受理。法院所依据的理由“在哪仲裁就该在哪起诉”,并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一般的程序原理,因为,仲裁与
诉讼本就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