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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表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确定劳动者与单位是否为劳动关系的依据,与年龄并没有必然联系,到达退休年龄是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但是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自此保险待遇纠纷就纳入法院处理范围。此项规定是基于当前的社会现实,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作出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义务缴纳社会保险。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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