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劳动纠纷专题 > 劳动保障专题 > 劳动仲裁院工作措施

劳动仲裁院工作措施

(一)建立AB岗工作制


AB岗工作制是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AB岗工作制可以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事务,维护政府机关形象。


1、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短时间(半个工作日)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先报告上级领导同意。如果岗位工作人员短时离开,办公室再无其他人时,应在门口设告示告诉返回时间和联系电话。各站(室)的工作人员短时离开岗作停滞、拖延和中断。


2、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分管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分管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如果代行人因业务、技术的原因不方便代办的,应预告服务对象。


3、各站室要科学安排工作,每个站(室)要保持一人以上在岗,避免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全部离开的,应在门口设臵告示牌,告知返回时间和联系电话。


4、局机关的领导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替,副职不在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


最新修订:2024-03-05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