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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不明确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处理模糊,或者口头约定,因此常常引发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由以下几种方法加以解决: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


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就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按照用工同酬原则确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的,就不应该被克扣工资,这是合法行为,如果没有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就直接走人的,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但不能全部扣除,如果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了辞职申请,还被扣除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提出上诉。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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