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明确,以“本人
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其“本人工资”统一按职工
工伤发生时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伤残等级为1-6级的工伤从业人员,其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按规定享受工亡人员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行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工伤保险参保关系自行终止。如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由
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
工资福利待遇和
医疗费用,直至
伤残职工
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经
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一次性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