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持下列材料到
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1、死者的
死亡证明;2、
遗嘱或
法定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如果是多人
继承,所有的权利人都要提供证明;3、
遗产继承公证(选择项,可以不进行公证);4、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
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