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假如同属于某一栋或者某个时期进行的整体开发与建造的话,那么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时间通常情况下都是一致的。
当然,具体的交付时间还需要依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开发商所发出的交房通知来确定。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能够按时交付至买受人手中。
若无法如期交付,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延期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及时向买受人通报相关信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