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予以实施:
首先是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进行解除;
其次是在法律法规允许或协议约定的情形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解除。
在出现签订合同时所设定的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或者由于不可预测的外部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的时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行使解除权以终止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