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以上为晚婚晚育的待遇,对于合法生育二胎的,按国家统一规定: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于生二胎的产假,如果附合生育二胎的政策规定,按上述规定执行。
河南省二胎产假为128天。
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
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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