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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条可否这样理解: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公司和劳动者再签第三次合同,那么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只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企业没有选择权。如果不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属违背劳动法? 那么按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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