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提取
公积金条件人如下: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 (二) 离休、
退休的; (三) 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自住
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较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
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
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的; (十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北京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