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律制度框架内,对于多数情况而言,除服务期协议及
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特定情况之外,雇主并不能够与员工协商约定由后者承担
违约金责任。
倘若存在服务期协议,那么当员工违反该协议并选择提前离职时,其所需要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不得超出雇主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并且还需确保该金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然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违约金问题,由于相关法律并未对此设定具体的数额标准,故而对于此类违约金的数额,通常会依据双方事先达成的
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同时
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考虑众多关键要素做出最终裁定,这些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竞业限制的期限、
适用范围、员工的过失程度以及雇主可能遭受的
经济损失等等。
总的来说,违约金的设定必须遵循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