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通常应在员工受伤病情相对稳定之后展开。
劳动能力鉴定则由用人单位、
工伤员工或其
近亲属向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递交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正式发布之日起满一年之后,倘若工伤员工或其近期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状况有所改变,可申请对劳动能力进行
重新鉴定。
若因
工伤认定申请人所提交资料不齐全,导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相关规定所需补充完成全部材料时,该工伤认定的期限将从所有材料补齐之日开始计算。
综上而言,何种情形下应何时开展鉴定以及具体的期限设定,均需依据实际情境并严格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