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法律中,对于
劳动者获得
经济补偿金的期限并未设定12年这一上限,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通常来说,当劳动者的
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时,就需要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同时,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年限也不再受到12年的上限束缚。
此种情形的计算方法如下: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
若劳动者的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将其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若劳动者的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譬如,假如某地区去年(当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而劳动者的月工资达到了25000元,在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15年,此时劳动者所能获取到的经济补偿金就应该是该地区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4000元,然后再乘以服务年限15年,结果就是约36万元人民币。